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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律师状告郎酒集团败诉 律师称早有心理上的准备
发布时间:2024-05-20 00:04:31   信息作者: 乐鱼网官网进入

  白酒包装上不注明产地,配料仅写“水、高粱、小麦”,执行的国家标准也含糊不清,沧州律师韩甫政将四川郎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沧州一家经销商告上法庭(本报3月4日曾报道)。近日,记者获悉韩甫政一审败诉,对此结果,他表示早有心理准备,“促使《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得以实际执行,通过诉讼规范部委的行政行为,才是我打这场官司的目的。”

  今年2月17日,沧州市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甫政在某购物中心购买了两瓶郎牌双喜郎酒,饮用时发现白酒没有产地,包装上也没有注明具体的配料清单,仅写“水、高粱、小麦”。另外,白酒标注所执行的国家标准也不明确,只是GB/T10781.1。随后,韩甫政将四川郎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这家购物中心起诉至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告知郞牌双喜郎酒的配料清单及产地和所执行的国家标准,并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在包装上予以标注。3月3日,新华区法院正式受理了该起诉。

  3月11日,韩甫政又向法院递交了《增加诉请和理由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在郎牌双喜郎酒包装上“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和‘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劝说语。

  法庭上,四川郎酒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双喜郎酒是纯粮食酿造没有直接用防腐剂、甜味剂、着色剂,无需对此标注。由于原告购买的双喜郎酒生产日期为2008年10月17日,此间原告所要求的食品管理规定并未实施,而此前的规定允许不标示产地。另外,由于劝说语为推荐采用,并非强制性规定,所以双喜郎酒未标注劝说语的做法合法。购物中心也辩称,因其与原告起诉的事项无利害关系,所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以前,国家并没有要求食品标识应注明产地,被告四川郎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告,在2008年10月生产的郎牌喜郎酒包装上未注明产地不违法国家相关规定。另外,被告产品标签中按“原料:水、高粱、小麦”的标注和标准号都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由于标示饮酒的劝说语是推荐采用的,因此被告有权选择在该酒包装上不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和“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劝说语。因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购物中心没有关联,所以后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承担责任。

  对于一审败诉的结果,韩甫政表示“有充分的心理上的准备”,“促使消费者明白消费,促使《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得以实际执行,通过诉讼规范部委的行政行为才是我打这场官司的目的,”韩甫政说。

  韩甫政表示,《食品标示管理规定》虽早在2008年9月1日开始实施,然而截至今天市场上仍有相当部分的白酒不按规定执行,众多白酒厂商还是让我们消费者消费得稀里糊涂,使得规定成了一纸空文。“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重要的公告更改施行时间,依法不应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但真实的情况是的效力高出了部门规定,国家部委的行政行为不妥,应该予以规范。”韩甫政说。

  据介绍,韩甫政律师多年来坚持打公益官司,他曾对电信资费“较真”,为广大电信用户公益维权,还曾就机场建设费的收取,起诉民航总局。作为起诉过多个国家部委的公益诉讼律师,韩甫政说,他最大的希望是通过诉讼促进国家部委规范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