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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将破解后软件私自加工包装销售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来源:乐鱼网官网进入    发布时间:2024-08-31 07:03:50

  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将注册商标的软件破解后,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销售。因行为人系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其破解已取得注册商标的工业软件后,将其包装在擅自复制印刷的包装袋中进行销售的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主观故意性。且破解他人注册商标的软件并售卖,侵犯了注册商标的著作权并给权利人和消费的人导致非常严重损害。综上所述,行为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依法定罪处罚。

  2011年8月,翁X兴破解多家工业控制系统软件公司的商标注册工业控制系统软件,制造出软件加密锁,并委托章X(另案处理)印刷上述软件外包装,通过加工包装后在淘宝网于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共计收取货款人民币二十一万零六百三十四元。翁X兴于2013年3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以翁X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起公诉。

  行为人通过破解注册商标的软件,将其包装在擅自复制印刷的包装袋中,利用互联网销售平台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此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翁X兴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扣押在案的盗版软件予以销毁;作案工具(包括电脑主机箱、打印机、刻录机各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翁X兴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来得到的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第一,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第二,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未经权利人许可进行使用。第三,犯罪客体为著作权及有关权益。第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及有关权益,且情节严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十五种侵犯著作权及有关权益的侵权行为,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以下四种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一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复制发行行为,应同时具备复制、发行行为,对于两个以上行为人合谋后分别实行复制、发行行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其二是未经许可出版他人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因专有出版权系独占权利,具有排他性,除专有出版权人外任何人不得使用;其三是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其四是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行为人破解已取得注册商标的工业软件后,将其包装在擅自复制印刷的包装袋中,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在全国范围内销售。首先,行为人系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应对其侵权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其次,行为人破解已取得注册商标的工业软件后,将其包装在擅自复制印刷的包装袋中,进行销售,属于犯罪主观故意,具有营利目的。再次,行为人破解他人注册商标的软件并售卖,侵犯了注册商标的著作权。最后,行为人将其自制的软件通过印有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在互联网上进行全国销售,给注册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据此,行为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依法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到的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来得到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来得到的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到的的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来得到的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到的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很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第十二条第一款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来得到的、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2015年8月29日修正,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七条内容没有变更。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6年4月21日)

  被告人:翁X兴,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福州市台江区。2013年3月27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翁X兴侵犯著作权罪一案,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6月16日以鼓检公刑诉(2014)某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X兴及其辩护人董敏、沈宏杰到庭参加诉讼。期间,依法延长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1.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平时遵纪守法,案发时系初犯,此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且一贯表现较好;3.从量刑方面看,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以体现我国刑法惩罚与挽救犯罪分子相结合的刑事法律政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努力工作和学习,积极参与专业有关的项目开发、实施。特别是在兰州研发、实施了“风力发电远程监控系统”项目,该项目属于国内比较具有前瞻性和创造性的控制系统,获得了2013年“西安热工研究院”的科学技术二等奖。另有项目“SCR脱硝最小氨逃逸双目标职能控制系统”获得三等奖。同时还发表了2篇论文,被《中国电机工程学会》收录。被告人的亲属、辖区司法所及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均愿意对其进行法律帮扶、教育。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份起,被告人翁X兴通过破解“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北京三X力控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享有著作权的工业控制软件,复制、刻录成软件光盘,并制造出上述工业控制软件的加密锁。之后,被告人委托章X(另案处理)印刷上述各工业控制软件的外包装,并在其家中进行加工包装。再通过其以“张恒”名义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多进宝”网店通过快递方式将上述盗版软件发往全国各地予以销售。

  经统计,与被告人开设的上述网店所绑定的支付宝账户及资金结算的银行账户,被告人销售盗版软件收取货款共计人民币20万余元。

  另查明,上述多家被害公司制作的工业控制软件均有注册商标,且部分工业控制软件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1.福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当场查扣到U盘(加密锁)466个、加密锁86个、光盘1631张、电脑主机箱、彩色打印机及刻录机各1台。

  2.被告人在中国X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被告人以“张X”假身份证办理了“支付宝”和农业银行卡,用于销售盗版工业控制软件;并证明被告人销售及交易的具体情况。

  3.注册人通X电气公司第某号、第某号《商标注册证》;注册人通X电气丰克智能平台有限公司第某号《商标注册证》。

  4.注册人北京昆X通态自动化软件科技有效公司第某号、第某号《商标注册证》。

  5.证书号:软著登字第某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某。著作权人:北京昆X通态自动化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名称:MCGS全中文工控组态软件

  7.证书编号:软著登字第某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某。著作权人:北京三X力控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名称ForceControl力控监控组态软件V6.1

  8.证书编号:软著登字第某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某。著作权人:北京三X力控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名称ForceControl力控监控组态软件V7.0

  10.英X思股份有限公司第某号、第某号、第某号、第某号、第某号、第某号、第某号《商标注册证》。

  11.因X西斯公共有限公司第某号、第某号、第某号、第某号、第某号《商标注册证》。

  12.北京亚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某号、第某号、第某号、第某号《商标注册证》。

  13.证书编号:软著登字第某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某。著作权人:北京亚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软件名称:工业自动化通用组态软件

  14.证书编号:软著登字第某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某。著作权人:北京亚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软件名称:工业自动化通用组态软件

  以上证据3至证据16证明被侵权的计算机软件的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且在有效保护期内。另,部分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对其享有的著作权进行登记。

  上述3位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在淘宝网上经营的“多进宝”网店销售假冒的工业控制软件的事实。

  1.通X电气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及通用电气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GEProficy软件授权鉴别报告》、《价格鉴定书》。

  2.北京昆X通态自动化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及《价格鉴定书》。

  另,被告人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关于邀请论文2014年清洁高效发电技术协作网年会的函》、《西安热工研究院2013年度科学技术奖奖励通报》,用于证明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努力工作和学习,积极参与与专业有关的项目的开发、实施。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不存在应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形式及,且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证实指控事实的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不当,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软件作品,情节严重或违法所得到的的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9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首先破解上述被害人公司的工业控制系统软件,制造出加密锁。接着从被害人公司的官网上下载被侵权软件的安装程序,将其复制到光盘,再与加密锁配套进行销售。事实上,软件销售公司的官网上,对于软件的安装程序都是公开以供使用人下载的。但要使用软件,就必须获得授权许可文件即购买“序列号”。被告人破解软件,重新“制造”出序列号,将序列号写入加密锁,进行销售。故,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就是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伪造授权许可文件”而对软件进行使用的行为。

  第二,以上已认定被告人侵犯了共计8家公司的计算机软件版权,其中5家公司的工业控制系统软件经过版权登记。另外3家:万伟公司、英维思股份有限公司、因文西斯公共有限公司的工业控制系统软件未经版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之规定,作品一经产生即享有著作权。著作权登记采取自愿登记原则,而非强制登记。故上述3家公司的工业控制系统软件虽未经登记,但在其产生之时已享有著作权。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翁X兴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非法经营数额达2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不当。故对公诉机关的相关指控,依法应予以纠正。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翁X兴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盗版软件予以销毁;作案工具(包括电脑主机箱、打印机、刻录机各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