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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10000m3聚苯乙烯泡沫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乐鱼网官网进入    发布时间:2024-07-28 20:13:57

  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208-450802-04-01-855165)。该项目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原贵港市独山水泥厂北侧洁宝物流园二区内,其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34'34.986",北纬23°03'38.984",占地面积3300平方米。项目南面紧邻贵港市独山水泥厂,东面及北面为洁宝物流园区厂房,西面紧邻简易道路。建设内容最重要的包含:项目租用现有生产车间3300平方米,购置发泡机2台、升降板机1台、切割机3台、空压机1台、生物质蒸汽发生器1台、成型机2台,共计10台生产设备及配套安全环保设备等,项目投产后预计年产聚苯乙烯泡沫板10000立方米。

  二、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大大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依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做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扬尘及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要采用定期洒水抑尘、清扫尘土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或采取其他减震降噪等有效措施降低建筑噪声污染,确保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要求;严控施工时段,避免噪声扰民。

  (二)落实施工期废水及固态废料污染防治措施。实施工程人员生活垃圾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甘蔗林、旱地浇灌。建筑垃圾应合理处置,不能合理处置的建筑垃圾应清运至政府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堆放,严禁随意倾倒、堆放弃渣等固体废弃物;实施工程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四)落实营运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用的发泡机、成型机内部均为密闭空间并设有排气口,预发泡、加热成型流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排气口设置的集气管通过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的排放浓度,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限值要求,由3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熟化、烘干工序均在密闭厂房内进行生产,熟化、烘干流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的排放浓度,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限值要求,由3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生物质蒸汽发生器废气经静电除尘器及水幕除尘复合处理设施处理系统处理后的排放浓度确保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相关限值要求,经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五)落实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污水排入厂区防渗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甘蔗林、旱地浇灌;生物质蒸汽发生器软水制备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周边甘蔗林、旱地浇灌及降尘;生物质蒸汽发生器水幕除尘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

  (六)落实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机械噪声设备做合理布置,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可达到《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七)落实营运期固态废料污染防治措施。生物质发生器炉渣、除尘灰(渣)统一收集后外运给当地农民做有机肥使用;废机油、废活性炭收集于厂区设置的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由具有危险废物回收处理资质的单位定期上门回收处理;废包装袋、边角料收集暂存于厂区普通工业固废暂存间内,定期外售给废品回收站;废抹布、废离子交换树脂、生活垃圾统一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八)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任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做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的基本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出现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