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488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乡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470号
发布时间:2024-07-14 14:49:40   信息作者: 乐鱼网官网进入

  为避免动植物疫病及有害生物传入和防备外来物种侵略,维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令和法规,农业乡村部会同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制止带着、邮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712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制止带着、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予以发布。

  《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收效,适用于进(过)境旅客、进境交通运输工具司乘人员、自境外进入边民互市或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内的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贴身带着或别离邮递,以及邮递、快件和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等寄递方法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制止带着、邮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712号)一起废止。

  (一)活动物(犬、猫在外[2])。包含一切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甲壳类、两栖类、匍匐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三)水生动物产品。干制,熟制,发酵后制成的食用酱汁类水生动物产品在外。

  (四)动物源性乳及乳制品。包含生乳、巴氏灭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奶油、黄油、奶酪、炼乳等乳制品。

  (七)油脂类,皮张,原毛类,蹄(爪)、骨、牙、角类及其制品。经加工处理且无血污、肌肉和脂肪等的蛋壳类、蹄(爪)骨角类、贝壳类、甲壳类等工艺品在外。

  (十三)菌种、毒种、寄生虫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兽用生物制品,细胞、器官安排、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资料及其他高风险生物因子。

  注:1、经过带着或寄递方法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相关行政主任部分批阅答应,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区域官方组织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约束。

  2、具有输出国家或区域官方组织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带着或别离邮递一只。详细检疫要求按相关规则履行。

  3、法令、行政法规、部分规章对制止带着、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还有规则的,按相关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