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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北市监罚海〔2023〕310号

来源:乐鱼网官网进入    发布时间:2024-06-20 20:45:42

  2022年8月;标称生产单位:广州市创科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抽样数量2卷(其中检样1卷、备样1卷),销售单价302元/卷。

  2.产品名称: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C类电缆,规格型号:ZC-RVV 300/500V  3×1.5mm2;生产日期:2022年5月;标称生产单位:广州市创科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抽样数量2卷(其中检样1卷、备样1卷),销售单价416元/卷。

  2023年6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了当事人所售“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C类电缆,规格型号:ZC-RVV 300/500V  3×1.5mm2”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J23-T00318),报告载明“二、电性能检验项目:导体电阻(20℃),单位:Ω/km,技术方面的要求:最大13.3,检测结果:23.9、23.0、23.9,单项判定:不合格;三、绝缘机械性能检验项目:老化前抗张强度-中间值,单位:N/mm2,技术方面的要求:最小10.0,检测结果:7.3、6.9、7.0,单项判定:不合格;三、绝缘机械性能检验项目:老化后抗张强度-中间值(老化条件:温度80℃,时间7×24h),单位:N/mm2,技术方面的要求:最小10.0,检测结果:7.7、7.3、7.3,单项判定:不合格;五、护套机械性能检验项目:老化前抗张强度-中间值,单位:N/mm2,技术方面的要求:最小10.0,检测结果:6.8,单项判定:不合格;五、护套机械性能检验项目:老化后抗张强度-中间值(老化条件:温度80℃,时间7×24h),单位:N/mm2,技术方面的要求:最小10.0,检测结果:6.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依据桂市监函〔2023〕470号文中《2023年电线电缆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24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导体电阻、绝缘老化前抗张强度、绝缘老化后抗张强度、护套老化前抗张强度、护套老化后抗张强度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T5023.5-2008《标称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5部分:软电缆(软线)》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2023年6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了当事人所售“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C类电缆,规格型号:ZC-RVV 300/500V2×1.5mm2”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J23-T00317),报告载明“二、电性能检验项目:导体电阻(20℃),单位:Ω/km,技术方面的要求:最大13.3,检测结果:24.0、23.8,单项判定:不合格;三、绝缘机械性能检验项目:老化前抗张强度-中间值,单位:N/mm2,技术方面的要求:最小10.0,检测结果:8.0、8.3,单项判定:不合格;三、绝缘机械性能检验项目:老化后抗张强度-中间值(老化条件:温度80℃,时间7×24h),单位:N/mm2,技术方面的要求:最小10.0,检测结果:8.3、9.0,单项判定:不合格;五、护套机械性能检验项目:老化前抗张强度-中间值,单位:N/mm2,技术方面的要求:最小10.0,检测结果:6.0,单项判定:不合格;五、护套机械性能检验项目:老化后抗张强度-中间值(老化条件:温度80℃,时间7×24h),单位:N/mm2,技术方面的要求:最小10.0,检测结果:6.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依据桂市监函〔2023〕470号文中《2023年电线电缆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24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导体电阻、绝缘老化前抗张强度、绝缘老化后抗张强度、护套老化前抗张强度、护套老化后抗张强度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T5023.5-2008《标称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5部分:软电缆(软线)》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2023年7月17日,我局收到上述不合格报告,于2023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不合格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GXJD20233593-1、编号:GXJD20232454-1)和《检验报告》(No:J23-T00317、No:J23-T00318),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检验报告》(No:J23-T00317)载明的不合格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C类电缆(规格型号:ZC-RVV 300/500V  2×1.5mm2)3卷(含备样1卷),《检验报告》(No:J23-T00318)载明的不合格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C类电缆(规格型号:ZC-RVV 300/500V 3×1.5mm2)2卷(含备样1卷)。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项第四款的规定,对上述不合格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桂北市监实强海〔2023〕15008号)及其《财物清单》。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为进一步查明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8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从厂家上门推销员购进上述不合格产品,其中:1.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C类电缆(规格型号:ZC-RVV 300/500V  2×1.5mm2)进货4卷,进货价为245元/卷,销售1卷(即检样1卷),销售价为302元/卷,货值金额为1208元,违法来得到的57元。2.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C类电缆(规格型号:ZC-RVV 300/500V  3×1.5mm2)进货3卷,进货价为330元/卷,销售1卷(即检样1卷),销售价为416元/卷,货值金额为1248元,违法来得到的86元。本案货值金额共计2456元,违法来得到的共计143元。

  1.《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其财物清单各1份;

  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调查终结,并于2023年8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市监罚告海〔2023〕308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C类电缆(规格型号:ZC-RVV 300/500V2×1.5mm2)和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C类电缆(规格型号:ZC-RVV 300/500V3×1.5mm2),经检验,均不符合GB/T5023.5-2008《标称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5部分:软电缆(软线)》规定要求,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一定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一定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C类电缆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整改,主动消除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影响,且不合格产品除了抽样尚未销售给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从轻、一般、从重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幅度内,适用较低的处罚幅度,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C类电缆(规格型号:ZC-RVV 300/500V2×1.5mm2)3卷,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C类电缆(规格型号:ZC-RVV 300/500V3×1.5mm2)2卷;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