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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租公告】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口岸生活区边检四号楼1-2层房屋招租信息公告

来源:乐鱼网官网进入    发布时间:2024-05-24 04:32:56

  房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3207旁,计算租金面积为970㎡,租赁用途为商业。目前租赁期限至2019年10月31日。有权属说明。

  90元/㎡/月(含税:租金前三年不递增,第四年起租赁合同价格在上一年的租金基础上递增5%)

  4、没有不良经营记录,如发现意向承租方存在法律诉讼或其他经济纠纷、或意向承租方的关联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子公司或实际控制人)与出租方存在任何形式的法律诉讼或其他经济纠纷,出租方有拒绝其报名的权利;(提供承诺函)

  5、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拥有非常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商业信用良好,如发现意向承租方存在不良经营记录或意向承租方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出租方有拒绝其报名的权利;(提供承诺函)

  2、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二个月的租金作为租赁押金;承租方除了缴纳相应的租赁押金外,若需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的需缴纳装修保证金(具体金额由出租方确定);

  4、房屋接受整体承租,承租方不得改变该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原有的建筑承重墙体布局,不得新建任何临时建筑物;房屋装修图纸须经出租方审查同意,且不得损害房子的主要部分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

  5、承租方应守法经营,及时交纳租金及相关联的费用,必须确保经营安全和消防安全,自行自费办理政府要求的屋子的用途、消防、环保、经营证照等;

  6、承租方为不涉及粉尘、喷油、危险化学品生产、电镀、电池、珍珠棉、泡沫、家私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

  7、若租赁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发现实际经营用途与本租赁房屋项目建筑物现状功能用途不符或者承租方所经营的项目违反法律和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押金不予退回;

  8、承租方承租后,涉及本栋房屋范围内公共设施(如电梯)相关维修、保养及消防安全生产的各项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房屋租赁期间涉及的一切消防手续及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0、本次出租房屋不可用作经营娱乐业,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水疗馆、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

  1、本项目租赁面积为970㎡,由于招租房屋目前仍在使用中,租赁期限截至2019年10月31日。因此招租房屋拟移交时间为11月初,按实际移交时间计算租金。承租方不得因租赁面积和实际面积存在一定的差异、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违约要求和赔偿相应的责任;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充分了解房屋本身及周边的相关情况,并认真研阅招租信息的全部内容以及深圳市本地的政策,意向承租方自愿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房屋承租的,视为已对招租房屋查验、知悉并且了解标的物瑕疵,并同意承担该瑕疵带来的全部风险。

  2、本次出租的房屋为国有房屋,承租方不得私自搭建临时建筑,如承租方被出租方或有关部门要求拆除相关临时建筑的,承租方不得因上面讲述的情况发生争议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违约要求和赔偿责任。

  3、租赁期限拟订为5年,租赁合同一年一签。如无违约行为发生且无因政府行为或其他问题造成租赁没办法实现的情形发生,在租赁期限内,租赁合同期满由出租方和承租方续签租赁合同,续签前后合同内容除价格调整外原则上保持一致。

  4、租赁合同到期前,承租方如有必要进行续租,应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内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报告;承租方如不有必要进行续租,在合同到期时自行清除承租房屋的所有杂物,恢复房屋原貌,出租方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5、意向承租方需提交承租屋子的用途说明及承诺函,遵守承租承诺并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否则不予承租。

  6、若出现政府及有关政策规定回收、转让和自用等情况,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协议,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向出租方主张赔偿或补偿,因上面讲述的情况造成承租方的一切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7.1、租赁期间,该住宅产生的工商、税务、城管、租赁管理、环保等政府行政性收费以及大楼化粪池清理、排污管疏通以及因租赁产生水电费、房屋管理费、电话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联的费用,均由承租方支付。

  7.2、承租方不得在该房屋上乱搭建、不得建造任何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等,承租方擅自改动、拆除房屋建筑结构、装修,除必须恢复原貌外,还应赔偿如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3、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方需转让该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或自用时,会于转让前30日内通知承租方;

  7.4、承租方不得将该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承租方若将该房屋部分转租予他人的,需书面通知出租方,并经出租方书面同意。

  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可转租时,承租方转租期限不允许超出与出租方签署的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因次承租方不正确使用或不合理使用导致该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情形或者次承租方再将该房屋转租予他人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赔偿相应的损失的责任。

  7.5、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和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因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承租方不得在租赁期间,于租赁房屋中从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活动,否则一切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7.6、租赁期间,出租方按照消防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不定时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承租方应积极主动配合,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比较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如未在期限内进行整改达二次,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整改完成后,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整改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概由承租方承担。

  8.2、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如期缴交租金和因使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否则每逾期一天,按应支付每逾期一日应缴费用总额的5%加收违约金,逾期二十天,除必须缴清所欠费用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8.3、租赁期间,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场地(房屋/附属物)转让他人使用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租赁押金作为违约金。

  8.4、租赁期间承租方拖欠租金和因使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达20天,除须缴清所欠费用外,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8.5、因承租方违约而导致出租方解除合同的或承租方不服从出租方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收回该房屋,限承租方于合同解除之日10天之内,须无条件立即迁出该房屋。

  8.6、承租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该房屋的,出租方有权收回该房屋,并就每逾期一天应向承租方收取三倍租金的违约金。

  合同届满且出租方、承租方双方未达成续租合同或本合同解除的,承租方应将该出租房屋内财物全部空出,将原租赁房屋包括所设固定装置及设备完好无缺交回出租方。如承租方未按原状将出租房屋交还出租方,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租赁押金;若承租方未按要求还原,出租方自行还原,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出租方承担,还原费用出租方亦可在租赁押金中做相应扣除。

  承租方未在约定时限腾空承租房屋,出租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要求承租方搬离,同时承租房屋内遗留物品视为承租方遗弃,出租方有权处分全部留置在出租房屋内的财产,承租方不得异议或作任何追讨,同时出租方可要求承租方支付相应的占有使用费。

  10、如公开挂牌招租产生新的承租方,房屋交付以出租方依法收回房屋时间为准。

  11、承租方应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招租保证金,并重新出租房屋,且无需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12、根据相关规定,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方应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公告要求交纳招租保证金及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缴纳招租保证金及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